倉儲合同的保管人指的是什么?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的合同義務
2023-06-29 09:45:00 來源: 法制法律網(wǎng)

一、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應當盡到的合同義務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應當盡到的合同義務有:

1.給付倉單義務。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倉單就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

2.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保管人在接受存貨人交存?zhèn)}儲物入庫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

3.危險通知義務。在遇到以下情況的,保管人有義務通知存貨人。如果因為情況緊急,保管人來不及通知存貨人,應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倉儲物的安全,事后仍有義務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4.對倉儲物實行儲存和保管的義務。

5.返還倉儲物的義務。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無故扣押倉儲物。

6.允許存貨人檢查和采取樣品的義務。

二、

倉儲合同保管人的權利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倉儲費用請求權

倉儲費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倉儲物而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倉儲費、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zhuǎn)倉費等。

2.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管人因倉儲物的原因(包括性質(zhì)、瑕疵)等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存貨人負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已知有問題時,則不在此限。

3.留置權

保管人對于所保管的貨物,因保管費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倉儲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損害,在存貨人拒絕賠償時,享有留置權。

4.提存權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三、

保管人行使提存?zhèn)}儲物權利的條件是什么

保管人行使提存?zhèn)}儲物權利的條件是,倉單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提取倉儲物的。只有上述條件滿足時,保管人才有權提存該倉儲物,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責任編輯:zN_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