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制度是指哪些?行政救濟包括哪些?
2023-05-24 15:44:30 來源: 法制法律網

一、行政救濟制度名詞解釋

行政救濟制度名詞解釋:行政救濟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因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使其利益或權利受到損害時,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請求撤消或變更其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從而使其受到損害的權利或利益得到救濟的制度。

二、行政救濟包括哪些

1.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三、行政救濟和行政給付的區(qū)別

行政救濟和行政給付的區(qū)別在于:行政救濟是政府主體的行政行為有錯,損害了公民的權益,公民申請行政機關恢復或者補救自己的損失,法律快車提醒您,行政給付是政府主體給特定人群發(fā)錢發(fā)物資給優(yōu)惠,比如五保戶的救濟金,烈士撫恤金等。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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